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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協商。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仍然可以協調解決糾紛,被執行人可以主動找衛生局的人,只要衛生局的人同意,是可以少交部分罰款的。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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