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遵守哪些規定
1、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
2、要出示執法身份證;通知當事人到場;
3、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製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一般是對尚未查清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採取的一種程式上的處置。如工商行政機關對有販運、銷售違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
包含兩類: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審查;
(2)對財產的限制,如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特點:
(1)暫時性。行政強制措施採取的目的是為了弄清事實,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的限制只具有臨時性,待事實清楚後,再作出相應處理。
(2)強制性。即行政強制措施是通過採取強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產。
上述特點決定行政強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強制措施的採取必須有時間限制,不能無限期的扣留、關押。
(2)確實有證明採取強制措施的必要,如違法嫌疑,非採取強制措施無以達到目的。
(3)相對人享有訴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實行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式有哪些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最後,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時,如果對此有異議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並且申訴自己的權益,在當事人認可後,行政機關將會通知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判決書,當事人需要按照判決書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