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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人證據

刑事自訴人證據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刑事自訴人範圍有哪些人

1、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誹謗案、侵佔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共有八類: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訊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