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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受賄應當判處多少年有期

貪汙受賄應當判處多少年有期

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汙、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汙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醫院貪汙受賄將會判處多少年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貪汙或受賄不足5000元,情節嚴重的,貪汙或受賄2000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六個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個人貪汙或受賄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處拘役刑。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貪汙、受賄5000元,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犯罪情節嚴重的,5萬元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貪汙、受賄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另行規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貪汙、受賄1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