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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受賄具體量刑

貪汙受賄具體量刑

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汙、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汙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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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受賄的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第三百八十六條中受賄罪量刑標準的規定,改為按貪汙罪量刑,並修改了貪汙罪的量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現在我國法律上所規定的終身監禁制度根本就是相對空白的,而且,國家反腐倡廉工作這麼長時間了,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物件也只有一個。所以民眾對終身監禁存在著的這些疑惑也都是可以理解的,有關部門如果不盡快出臺詳細的司法解釋,不利於司法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