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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傷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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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傷鑑定標準。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結合醫學法醫學理論和技術,我國輕微傷鑑定標準,規定了人體輕微損傷的評定原則、方法及內容。本標準適用於公檢法司及院校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時候使用。本標準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所造成的輕微損害。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區域性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者短暫的功能障礙,鑑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和經培訓過的兼職法律人員擔任。鑑定人進行鑑定的時候,有權瞭解有關案情,現場勘查情況和調離病歷檔案,有關部門要予以協助。

輕微傷鑑定標準

鑑定的時候,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並結合損傷的預後作出綜合評定。行為上的鑑定應在被鑑定者損傷消失前做出評定,這個標準為輕微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鑑定標準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行為不構成輕微傷。那麼輕微傷對行為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涉及量刑的問題。但是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治安處罰,一般因應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