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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一般會被關在哪裡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後會關押在當地的看守所。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此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關押於看守所,由偵查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
總之,犯罪嫌疑人關押的地方大體就是兩個地方,一是看守所,二是監獄,前者是法院判決生效前關押的地方,後者是法院判決生效後需要送監獄執行的關押地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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