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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罪名有哪些

黑惡勢力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有: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
1、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的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的規定,犯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26條的規定,自然人犯強迫交易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相互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多次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持械聚眾鬥毆、社會影響惡劣、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糾集多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9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後的侵害行為相威脅,當場或者日後佔有其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迫使被害人日後交付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的規定,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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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