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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主要是用於貪汙犯罪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汙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同時,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終身監禁的適用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