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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構成的要件

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又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歸自己或他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才符合本罪的主體資格,其他非上述人員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資格。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構成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