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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與被害人的區別

自訴人是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自訴人通常也就是該案件的被害人。
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申請撤回自訴,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訴。而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述權利;被害人的請求立案權,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權,也是自訴人所沒有的。
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是執行控訴職能的當事人。他的訴訟權利主要有:請求立案;申請回避;委託訴訟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對不立案和不起訴的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訴;出席法庭並陳述案情,發問被告人,參加證據調查與質證,申請通知新的徵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勘驗,參加法庭辯論;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抗訴;對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判等。
自訴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訴和委託訴訟代理人;申請撤回自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為原告人出席法庭參加法庭審判和同被告方辯論;申請回避;提出上訴;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自訴人與被害人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