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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認定爆炸罪

爆炸罪正確認定要從下述四個方面: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由於爆炸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所以法律規定這種犯罪處罰年齡的起點較低。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正確認定爆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