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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重傷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客體為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髮、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的一總分,亦應屬於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於身體

過失致人重傷罪構成要件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伴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其一,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此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

其二、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並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後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徵在於: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白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並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