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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前後行為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為應當吸收輕行為;
(二)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有預備行為又有實施行為時,預備行為為實施行為所吸收;
(三)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某人在幹共同犯罪中,開始為從犯,後來成為骨幹分子。
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成立後的罪名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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