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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代收代付構成職務侵佔嗎

不構成。現金的代收代付是屬於正常的結算行為,並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所以現金代收和代付是不會構成職務侵佔罪的。
職務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必須是公司董事、監事或者企業及其他單位中的職工。就是說只限於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內部人員。
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屬於侵犯財產罪的範疇。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現金代收代付構成職務侵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