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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汙穢視訊立案標準

傳播汙穢視訊立案標準: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他人傳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數量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十二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體、錄影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體、錄影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訊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訊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選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應予立案追訴。

傳播汙穢視訊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