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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要件包括:
(1)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故意毀壞財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
(3)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物件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一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4)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刑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5)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