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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他手段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稅款。
2、未經海關許可並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進料加工的保稅貨物(暫不繳納關稅)或者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少徵或不徵關稅)在境內銷售牟利。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普通貨物、物品。
4、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

走私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