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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自訴案件上訴多久立案

自訴案件提交到了法院之後,法院多久立案是根據實際案件的性質來定的,並不是所有的自訴案件都能夠馬上立案。
對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對民事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對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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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