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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錯了人構成綁架罪。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屬於物件認識錯誤,又屬於事實認識錯誤。也就是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人對實際的行為物件是否屬於自己意圖行為物件產生錯誤的認識,預想加害的物件與實際加害物件不一致,但法律性質上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歸責原則是仍然按照綁架罪(故意犯罪既遂)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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