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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帽子”交易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所謂“搶帽子”交易是指證券公司、證券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從業禁止規定,買賣或者持有證券,並在對相關證券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後,通過預期的市場波動反向操作,謀取利益的行為,應該屬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情形,情節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了操縱證券市場罪的五種情形: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物件,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搶帽子”交易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