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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對於實行犯而言,指在他人產生犯罪決意之後,以心理支援、物質幫助等方式故意幫助他人實施犯罪,或為他人實施犯罪創造便利條件,而自己不直接實行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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