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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未裁決如何處理

行政機關申請對行政強制措施執行的,法院應該在一定的期限內裁定,如果法院沒有裁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依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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