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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容留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有: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罪的犯罪物件是“他人”,這裡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物件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發生。
4、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容留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