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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犯法在哪裡坐牢

一般情況下,在哪裡服刑由司法機關決定,罪犯沒有選擇權。對於一些特殊情況的罪犯(如罪犯父母年事已高,無法到外地探監的),經過個人申請,監獄管理部門同意也可以輸送回原籍,但這種情況較少。
一般在外地犯罪會在犯罪地坐牢。因為刑事案件的管轄是以犯罪地為主,住所地為輔的制度。一般是犯罪地法院審判之後,由當地派出所移送附近監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監獄法》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至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外地犯法在哪裡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