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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減刑刑如何規定

刑法規定: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綁架罪減刑刑如何規定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 第六條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