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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銷售偽劣的口罩的如何定罪處罰

在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口罩,會很大程度上增加使用者被傳染的風險,從而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可能被認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生產假冒偽劣的屬於醫療衛生材料的口罩(如醫用口罩等),或明知是該型別口罩系假冒偽劣的而銷售的,會很大程度上增加使用者被傳染的風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如上述行為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需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
如生產、銷售不屬於醫療衛生材料的口罩或者生產、銷售屬於醫療衛生材料的口罩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也可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銷售金額達到規定標準的,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製作、銷售偽劣的口罩的如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