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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倒賣文物罪

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倒賣文物罪
律師解析:倒賣文物罪構成條件: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構成本罪,還必須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並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定公佈的屬於禁止經營的文物。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購買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行為人倒賣的物件只能是國家禁止經代的文物。
如果倒賣的不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要求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要素。根據司法實踐,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倒賣三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節。而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一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或者倒賣稀世國寶的等等,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