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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知3年。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1年。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20年。4、無期徒刑。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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