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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網咖處罰標準

黑網咖即未辦理經營許可證擅自開設的網咖,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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