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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逮捕以後多久處理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最多補充偵察2次。
批捕的相關期限規定如下:
1、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最多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二個月,可以延長二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為一審程式
如果進入二審程式。二審一般二個月,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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