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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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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

在普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員工犯罪當中,比較常見的可能就是挪用資金罪了,這與挪用公款罪不同,後者雖然也是屬於特殊主體犯罪,但這裡的主體要求卻是國家工作人員。而現實中判斷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需要看有沒有看著規定的構成要件。那麼哪些屬於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屬於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物件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

(2)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3)進行非法活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二、怎麼認定挪用資金罪

1、認定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需要注意其主體要件,具體來說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3)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2、為了更好地認定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需要區分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物件不同。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裝置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在認定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時候,其實從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入手分析也是很重要的,當然這個時候要看結合實際的數額、情節,看有沒有達到規定的要求,在達到規定標準的情況下,那麼才能認定行為人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