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證據的收集條件是什麼
司法人員在調查證據時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應當全面,這是刑訴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在具體運用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全面取證規則。
(二)合法取證規則。
(三)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
二、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資料種類有哪些?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的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三、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體表現?
1)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但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4)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