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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違法所得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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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違法所得怎麼處理?

我們通過勞動換取生活資本,實現勞動和資本的等價交換,但在我國許多的刑事訴訟中,總會涉及到違法所得,這就是犯罪者沒有通過正當途徑獲取收益造成的結果。那麼,我國刑事訴訟法違法所得是怎樣定罪的?本站來為您全面解讀。

一、刑法中的違法所得

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

但是對於什麼是“違法所得”,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法學理論界各持己見,沒有統一認識,目前理論界對違法所得的觀念主要有犯罪所得說、一般違法所得說(非犯罪所得說)、犯罪所得和行政違法說、非法所得說、違法犯罪所得說等。筆者認為,刑法中的違法所得指犯罪人或者行為人在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獲取的財物或者物質性利益以及由此產生的經濟收益。

二、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區別與聯絡

在司法實踐中,違法所得經常與贓款贓物、違法收益、被害人損失、犯罪工具、違禁品、犯罪數額等各種不同的用語混合使用,準確把握它們之間的關係,有助於我們理解違法所得的含義。下面筆者從比較的角度闡明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聯絡與區別。

三、違法所得對定罪的影響

違法所得是確定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甚至是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我國刑法規定了數十種罪行以犯罪數額較大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絕大多數涉及違法所得,其中違法所得的數額直接決定著犯罪與否的不下二十個。

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一百七十五條的高利轉貸罪、第一百八十條的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交易罪、第一百九十一條的洗錢罪、第二百一十七條的侵犯著作權罪以及第二百一十八條的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第三百一十二條的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的掩飾、隱瞞毒品毒贓罪、第三百七十五條的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第三百九十一條的對單位行賄罪、第三百九十三條的單位行賄罪等都以違法所得的數額直接作為認定犯罪與否的標準。違法所得的多少是影響罪與非罪的因素,直接決定行為人是否有罪。

例如《刑法》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就是以逃避欠稅一萬元作為罪與非罪的數額界限。同時,違法所得的數額也是影響行為人重罪與輕罪的因素。

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林木罪以違法所得數額的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為界限規定了三個由輕到重的量刑幅度。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牽連犯罪,多罪數擇一重罪處罰時,違法所得還會成為罪名的判斷標準,違法所得成為適用財產刑的依據,而刑罰的輕重又會影響到罪名的選擇。如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單位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貸款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一般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在自訴案件中,如果犯罪分子積極退賠被害人的損失,雙方達成協議,自訴人撤回告訴,可以影響到犯罪分子的定罪。

四、違法所得對刑罰的影響

違法所得的數額直接影響刑罰,主要體現在:

(1)刑法根據違法所得的數額,規定不同的主刑刑種和刑度,形成了不同的刑罰幅度。如前面提到的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確定刑罰幅度。

(2)根據違法所得的數額確定財產刑的適用。包括:

①以違法所得作為確定罰金的依據,如《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規定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②以違法所得的多少作為設定財產刑的依據,根據違法所得的數額,確定罰金刑或者沒收財產刑。如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等都是在數額特別巨大所對應的刑罰幅度內才規定沒收財產刑,在數額較大、巨大時僅規定罰金刑。貪汙、受賄犯罪也是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情形下才設立了沒收財產刑。

③以違法所得的數額確定財產刑的選科、單科、併科的適用方式。一般在基本犯的層面上,法律多數規定可以並處或者單處,在加重犯的層面上,多數規定必須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違法所得的退賠退贓影響刑罰特別是在自訴案件表現得尤為明顯。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貪汙罪的處罰規定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由其主管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自訴人因被告人積極退賠退贓的可以撤回自訴,自然會影響甚至決定了被告人刑罰的有無。

違法所得的資金財產不能作為犯罪者的合法收入,我國法律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因此,當您的財產受到侵害時應該及時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