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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鑑定意見幾日內送達?

刑事訴訟 閱讀(1.98W)

刑事訴訟法鑑定意見幾日內送達?

我們經常在電視劇或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案件中看到,有刑事訴訟法鑑定這一過程,那麼刑事訴訟法鑑定意見幾日內送達這個問題就比較緊急,也有許多人想知道刑事訴訟法鑑定意見幾日內送達問題怎麼理解, 而什麼樣的條件才需要刑事訴訟法鑑定意見,如果刑事訴訟法鑑定意見沒有及時送達,應如何處理。我們怎麼做才能正當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就刑事訴訟法鑑定意見幾日內送達偵查機關這個問題將為您詳細解答。

刑事訴訟法鑑定意見幾日內送達?

鑑定意見是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據型別之一,是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重要依據。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直接關係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刑事訴訟主體各方而言意義重大,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將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其有機會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但司法實踐中,有的偵查機關往往只以鑑定意見通知書的形式,將鑑定意見結論部分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對於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資質、鑑定程式、鑑定過程和方法等內容,不予告知。而這些內容往往是審查鑑定意見是否真實可靠,是否具有證據資格的重要因素。與行政案件的鑑定意見告知內容相比,刑事訴訟鑑定意見告知內容亟待擴大。

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81條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就是說,在行政案件中,公安機關送達的是鑑定意見覆印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45條、第246條分別規定了應當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的情形,比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鑑定: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等等。

上述規定列舉的需要進行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情形,是辦案機關審查鑑定意見的重點內容,同時也應該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予以重點關注的內容,但這要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曉有關鑑定意見內容的基礎之上。如果不予完全告知鑑定意見相關內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就難以有針對地提出重新鑑定申請,所謂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訴訟權利也就難以有效行使。

因此,在不妨害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的情況下,應當提高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鑑定意見知情權的保障力度,擴大告知內容和範圍。

作為一個普通中國公民,應當了刑事訴訟法鑑定意見幾日內送達這個問題。我國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是為了尊重當事人,同時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辦事,但是當我們的正當權益收到侵犯時,也要運用法律,勇敢的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