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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出獄的具體流程

刑事訴訟 閱讀(2.39W)
假釋出獄的具體流程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使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辦理假釋的流程
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服刑人監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稽核裁定。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機關提交的案件程式後,應當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法院對案件進行稽核的主要內容,是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具體事實,在正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釋的裁定。
假釋裁定書由審理案件法庭的庭長或主管院長稽核簽發,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託執行機關代為宣告。
法院應當將假釋裁定書附本同時送達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