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留他人吸毒審查起訴後會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與他罪的界限
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應以牟利為目的,如地下煙館、營業性場所、交通工具等,提供場所者本身不一定吸毒,他們利用為吸毒者提供吸毒場所來牟利。
1、區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這是與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區別。行為人無論是提供場所、吸毒器具,還是提供毒品,只要是與其他吸毒人員之間沒有毒品交易行為,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否則就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
2、區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為人為自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場所,而後者是行為人通過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使原本沒有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產生吸毒念頭並吸食毒品。
單純的吸毒行為只是違反了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並沒有觸犯刑事法律的規定,但若是發現了他人吸毒之後,不及時的向當地的戒毒所等相關部門舉報,反而還容留他人吸毒,此時收容的行為是違法犯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