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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退回偵查兩次怎麼處理

刑事訴訟 閱讀(1.98W)

一、被退回偵查兩次怎麼處理

被退回偵查兩次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回偵查期限次數有限制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二條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兩次返還補充偵查均未確認犯罪事實的,公訴人可以不起訴,公安機關應當釋放當事人,但不得起訴。代表案件的調查取證。停止,經過進一步調查取證,發現犯罪事實的,可以立即逮捕、審查和起訴,並依法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