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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蔡XX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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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李某某、蔡XX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興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XX,

    辯護人嚴長俊,

    案件詳細情況: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蔡XX明知興化市XX公司、興化市XX公司與江蘇XX公司、江蘇XX公司、江蘇XX公司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仍介紹並以價稅合計3.7%的開票費,從興化市XX公司、興化市XX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8份至上述三家公司,稅額196539.74元,均已抵扣。

    案發後,被告人蔡XX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案件結果:蔡XX明知上述公司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仍介紹並以價稅合計3.7%的開票費,介紹他人從上述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蔡XX有自首、悔罪認罪等情節,最終法院採信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蔡XX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審 判 長 李XX

    人民陪審員 鈕 全

    人民陪審員 沙小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