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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違規制造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

刑事立案 閱讀(2.71W)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違規制造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違規制造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違規制造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二、本罪的客觀認定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擅自制造銷售槍支的行為。《槍支管理法》16條規定:國家對製造、銷售民用槍支的數量,實行限額管理。本罪的行為方式根據本法第126條規定,具體表現為下列幾種:

1、超過限額製造槍支。

“超過限額”是指超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製造或銷售槍支的年數量指標或任務。

2、超過限額銷售槍支。“銷售”除包含銷售的意思外,還包括配備的意思,即應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範圍向特定的物件進行銷售。

3、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槍支,即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擅自改變槍支的效能、結構進行製造。

4、不按照規定的品種銷售槍支,即不按照配購證件載明的品種、型號和數量進行銷售。

5、製造無號槍支,即不在槍支指定部位鑄印製造廠的廠名、槍種程式碼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編制的槍支序號。

6、製造重號槍支編制的同一槍支序號鑄印在兩支或多支槍支上,換言之就是兩支或多支槍支使用同一序號。

7、製造假號槍支,即在槍支上使用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本沒有下達的序號。

8、非法銷售槍支,即違反法律規定,擅自銷售槍支。

9、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違規制造槍支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國家對於槍支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節來進行判決處理的,但需要在達到上述立案標準的情況下才可以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