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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怎麼立案

刑事立案 閱讀(3.3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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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對案件性質的審查。自訴案件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上述三型別案件,如果不屬於自訴案件範疇,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當事人,登記為民事案件。
二是對形式的審查。自訴狀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如何補正,經補正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三是對自訴人身份的審查。自訴人應當是被害人本人,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還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如果被害人完全有能力告訴,但自願放棄告訴的,其近親屬申請登記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登記立案。
四是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的審查。自訴人要指控一個人構成犯罪,必須得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實,雖然不需要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但是不能沒有,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五是對案件管轄權的審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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