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立案>

串通投標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刑事立案 閱讀(5.02K)

我們在瞭解串通投標罪的時候,除了要知道其犯罪構成、量刑標準外,還需要了解其立案標準。因為,一個行為是否能評價為串通投標罪,還需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接下來,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串通投標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一、串通投標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招標活動的參加人採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

《刑法》第223條的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這裡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串通投標的行為給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所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

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招標活動的參加人採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對投標招標活動的其他參加人,採用精神強制的方法使其產生恐懼,而被迫接受行為人提出的招投標條件的行為。

所謂欺騙,是指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標人、投標人“自願地”接受行為人提出的招投標條件的行為。這種“自願”,實際上是受行為人的欺騙而上當所致,並非真正自願接受。

立案標準的第3項規定,“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應當立案追究。

二、串通投標罪相關說明

1、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投標人、招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

2、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關於串通投標罪立案標準的內容,自然人犯此罪與單位犯此罪的立案標準是不同的,這點也是需要大家格外注意的地方。同時,法律規定此罪的犯罪主體主觀上只能是過意,如果是過失的話,那麼就不構成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