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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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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刑法第259條第1款),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59條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

破壞軍婚罪的立案標準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人民解放軍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柱石,擔負著保衛社會主義建設、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務。對於他們的婚姻關係,必須給以特殊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解除軍人的後顧之憂,保護軍人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人,不包括轉業軍人、復員退伍軍人、殘廢軍人、人民警察,以及在軍事部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工作但沒有軍籍的工作人員。對軍婚所保護的範圍,按照本法的規定僅限於配偶,而不包括婚約關係。

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婚姻關係的確立以結婚登記為標準,訂婚並不是結婚的必要前提條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經階段,婚約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謂現役軍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現役軍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現役軍人的妻子。至於配偶是否為現役軍人,則不影響本罪成立。現役軍人的配偶,僅指與現役軍人進行了結婚登記從而締結了婚姻關係的人。其不包括僅與現役軍人有著某種婚約關係的“未婚夫”及“未婚妻”。與現役軍人登記了結婚即屬其配偶,至於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則在所不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強姦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