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立案>

派出所給打電話是立案了嗎

刑事立案 閱讀(1.22W)

不是立案,是詢問。

派出所給打電話是立案了嗎

1、公安機關為查明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實,通知證人到相關公安部門接受詢問,符合法律規定。證人應當根據詢問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協助公安機關儘快破案。

2、如果證人因故不願去派出所,可在回覆中寫明原因,請公安機關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

3、如果證人不去,公安機關會找到證人家裡或其所在單位詢問。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所以公安機關找上門去詢問的時候,證人還是要接受詢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