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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跑路還是自首比較好?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1W)

集資詐騙跑路還是自首比較好?

通過融資和集資等方式進行創業是現代社會主要的一個模式,可是有關涉及到金額的事情難免就會有人心態不好,心生貪念,拿著集資就開始跑路,試圖將錢都放入自己的口袋中,這就構成了詐騙。我國刑法對集資詐騙是有明確規定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集資詐騙跑路還是自首比較好?

集資詐騙是跑路好還是自首好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條例來看,集資詐騙肯定是一個違反刑法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所以跑路是不可取的,國家公安機關會進行全國性的逮捕。若是遷移到國外也一樣會逮捕回來中國。反而自首是一個比較好的行為,有悔改之意積極配合法院工作,是可以減輕判刑的。

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從犯分為以下兩種:

1、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這種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組織、領導、指揮下參加犯罪,直接實施危害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產生有直接的責任,但相對於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一般具有這樣一些特徵:

(1)對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勸誘或糾集,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附會或服從;

(2)在具體實施犯罪中處於被支配地位;

(3)沒有實行犯罪中的一些關鍵重要情節,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小;

(4)經濟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贓或者分得贓物較少。

2、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針對實行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實施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為犯罪創造了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

起輔助作用的從犯,一般非法集資罪從犯的認定有這樣幾種情況: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物件;

(3)為實行犯帶路,察看作案地點;

(4)侵財犯罪中幫助實行犯調離財物所有者或監管者;

(5)犯罪前允諾事後為實行犯運贓、窩贓、銷贓。

判斷非法集資罪從犯的認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實施了哪些具體犯罪行為,對結果的發生起了什麼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對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當一個共同犯罪案件有兩個以上的主犯時,他們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區別,其責任的可能性也有差異,有需要我們綜合主客觀各種要素之後區別對待。

總的來說,集資詐騙肯定是一個違反刑法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所以跑路是不可取的,國家公安機關會進行全國性的逮捕。若是遷移到國外也一樣會逮捕回來中國。反而自首是一個比較好的行為,有悔改之意積極配合法院工作,是可以減輕判刑的。關於集資詐騙跑路還是自首,大家心中有數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