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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構成特徵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5W)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構成特徵有哪些?

在生活中,交通安全重於泰山,不論誰出行都需要藉助交通工具,在出行時一定要認真遵守交通規則,不能由於自己的疏忽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為了所有人的生命安全考慮,國家頒佈的刑法中對於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如果不按照法律規定,將會收到法律嚴厲的制裁。下文對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構成特徵有哪些做出了詳細的說明。

一、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定義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由於過失而引起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為特定破壞物件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物件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破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不謹慎,無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壞。例如,乘司機不在,隨意擺弄汽車,無意中將剎車弄壞。如果是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重大事故,雖危害了交通運輸安全,也不構成本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謂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交通工具顛覆、互撞、起火、爆炸、車毀人亡等。只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並未引起嚴重後果,不構成本罪。在處理這種犯罪時,還必須查明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同嚴重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雖然後果嚴重但查明不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所引起,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三、處罰

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文對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構成特徵有哪些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解釋,根據上文可以知道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要件有4個,它的客體要件是損害的客體必須是交通運輸安全。而且行為人如果不是故意而屬於意外事件則不夠成犯罪。在生活中,所有人出行都需要藉助交通工具,為了自己和他人著想,交通安全十分重要。如果由於自己的原因造成了嚴重後果,那麼需要接受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