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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淫穢物品罪法條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75K)

傳播淫穢物品罪法條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傳播淫穢物品罪法條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具體法條,我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由於現在社會上網際網路高速發展,很多傳播淫穢物品都是在網際網路上進行的,所以針對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1、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第一條第一款: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訊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訊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選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2、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至於傳播淫穢物品罪判幾年,這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來進行判斷,要看傳播數量的多少,造成後果是否嚴重,是否有法定的量刑情節等來判斷到底判幾年。

淫穢色情物品本身就屬於一種精神鴉片,未成年人對淫穢色情物品可以說根本毫無抵抗之力,有很多成年人也深受淫穢物品的毒害。有些人不以為然的認為自己在網路平臺上傳播淫穢物品並沒有收取任何的費用,但傳播的淫穢物品的檔案達到20個或者瀏覽人數達到了一定的數量的情況下,都要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