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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辯護詞怎麼委託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W)

爆炸罪的辯護詞怎麼委託辯護

爆炸罪的辯護詞怎麼委託辯護

爆炸罪的辯護詞需要被告擬寫一份委託辯護人的協議書就可以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爆炸罪辯護詞範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被告人張某的委託,並受黑龍江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本案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開庭前我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案卷,經過庭審,現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核實和採納。

首先,對於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我代表張某本人轉達他的歉意,他對自己一時的衝動感到十分的後悔,他痛心自己一時的不理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雖然此時說道歉沒有什麼力度,但是張某依然要向所有的被害人說一聲“對不起”。

本辯護人針對本案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被告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爆炸罪。

爆炸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以爆炸方法實施的犯罪,但是並非一切以爆炸的方法實施的犯罪都構成爆炸罪,只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為才構成爆炸罪,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則不構成本罪,對之應根據行為人採用爆炸方法所預期達到的目的所觸犯的刑法條文定罪量刑。比如以爆炸的方法殺人、傷人的,應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不應籠統的認為,凡是採用了爆炸的危險方法實施的犯罪都以爆炸罪論處。

1、被告人張某使用的爆炸物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爆炸物

張某和鄭峰輝均已經交代,爆炸裝置是他們用民用爆竹製做而成的,並非購買現成的炸彈、炸藥、雷管等爆炸器材,兩者的威力和殺傷力不可同日而語,張某自制的所謂“爆炸物”更像一個大的爆竹,不能將其簡單的等同於威力較大的爆炸物。所以從其使用的爆炸物來分析不能認定構成爆炸罪。

2、被告人張某是以敲詐錢財為目的,實施“爆炸”只是一種犯罪方法

正如張某和鄭峰輝供述,之所以採取爆炸這種方式只是為了讓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主動匯款,以達到敲詐錢財的目的,然而被害人是否恐懼、是否匯款這一切都是張某無法掌握的,事實也證明,沒有一個被害人主動匯款,他的犯罪方法沒有奏效。

3、張某主觀上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的後果

幾次爆炸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張某對損害的後果並非聽之任之,喪心病狂的想炸哪就炸哪,想炸誰就炸誰,而是刻意安排不傷及人,也沒有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其在飯店305房間實施的爆炸是在房間裡沒有人的情況下將爆炸裝置放置在桌子下面,離開房間時將房門關上,為的是不傷及站在走廊的服務員;爆炸時間也選擇在飯店用餐高峰期之前,沒有傷及客人;張某在參與幼兒園的爆炸行為時,也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因為當時幼兒園正在裝修沒有孩子,張某隻是將爆炸物放在了滑梯旁邊的草叢中,第二次更是晚上九點多鐘,對人和物均沒有影響;張某在對qq車進行破壞時是在車輛較少的小區停車場,停車場周邊沒有行人而且選擇價值相對較小的qq汽車。幾次行為均沒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的後果。

所以,從以上分析可知,張某犯罪的最終目的是敲詐錢財,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不應當以爆炸罪定罪量刑。

第二,張某系犯罪未遂。

被害人都沒有向張某的銀聯卡內匯錢,被告人張某並沒有因犯罪行為得到錢財,屬於犯罪未遂,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家屬想要辯護的需要被告擬寫一份委託辯護人的協議書即可,作為辯護人,其中律師、被告單位所推薦人員,或者其他監護人和親友等都是可以委託為辯護人的,最後在法庭上按照正常流程辯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