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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性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5W)

一、一般傳播性病罪如何認定

傳播性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如何認定

(一)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體不同。傳播性病罪侵害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社會治安治理秩序和他人身體健康,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只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2、行為表現不同。傳播性病罪必須採取賣淫、嫖娼的行為形式。故意傷害罪則一般採取暴力等行為形式和特定情況下的不作為形式。

3、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傳播性病罪的故意內容,有的是為了賺取錢財,有的是為了滿意淫慾,有的也可能是以賣淫、嫖娼傳播性病方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則只是意圖給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

(二)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司法實踐中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區分:

1、行為人是否患有嚴重性病。現在,國際公認的性傳播疾病有二十多種,我國衛生部門提供的材料中認定為性病的有十多種。其中屬於嚴重性病的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賣淫、嫖娼者只有患有嚴重性病,才有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屬於嚴重性病,也不能構成傳播性病罪。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將自己的肉體提供給他人淫樂以換取錢財,或交付錢財換取他人肉體供自己淫亂的行為,則有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如果行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姦、戀愛等非法性關係中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由於客觀上不存在賣淫、嫖娼行為,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3、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如果行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即使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4、行為人是否自願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行為人雖患有嚴重性病,也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但不是出於自願,而是被強迫的,由於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二、傳播性病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60條第1款的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所謂嚴重性病是指主要通過性行為傳播的嚴重疾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股溝肉芽腫、艾滋病等對人體危害較大、傳播速度較快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