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罪判幾年?
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罪的判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資訊公開披露制
度和股東、社會公眾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三、本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1、 前者表現為違反金融法規,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 前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後者是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3、 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不同。前者是犯罪人本身;後者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 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佔有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貸款;後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資間接獲取利益。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相關資訊進行披露,其目的在於將有關資訊向全體股東公開,對於不披露重要資訊的行為,屬於嚴重侵犯了投資者利益的情況,應當根據是否造成嚴重的情節來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